广州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国家债务的继承,以及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的知识,各位如有疑问需要继续咨询,欢迎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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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限定 继承 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 法定继承人 又有 遗嘱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 债务清偿 。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 》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若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继承之前,还是应该先了解清楚 怎么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 ,若无法确定清楚债务范围的话,那么对债务的继承就有可能产生问题。这对继承人来讲是很不利的。当然,通常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债务是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的。
什么是国家继承?什么是政府继承?
一般来说,国家继承指的是领土等与国家主权相关的。政府继承指的是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继承经济或者所有权。在一个国家内部政治分裂通常是存在的,所以政府继承同时影射国家的主权,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的内容有: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土条约应予继承;
(2)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予继承;
(3)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4)对商务条约的继承问题,纯商务性条约应继承;
(5)带政治倾向的商务条约可不予继承。
2、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包括不动产继承和动产继承。在实践中按以下原则继承:
(1)对不动产适用转属原则;
(2)对动产适用实际生存原则;
(3)公平原则。
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可分为国家债务和地方化债务,这两种均属于国家债务,是国家继承的范围。还有一种债务“地方(性)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不予继承。另外,恶债是不予继承的。恶债是指债务的目的同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区别
1.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的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而政府的继承则是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而引起;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是在同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情况下的新政权和旧政权,即旧政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3、政权更迭是引起政府继承的原因,但是并非一切政权更迭都引起政府继承,按照宪法程序而进行的政权更迭,一般不发生政府继承。
债权债务的继承是怎么样的?
债权债务可以继承吗?债务债权有不可以继承的情形吗?债权债务的继承是对债务债权彻底的继承,还是只继承部分权力或者义务?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如果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实践中,针对借款债权,在继承时必须厘清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分清各个继承人的份额。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该借款债权没有被遗嘱处分,应当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其余的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债务继承,实践中需注意共同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借款债务存在的三种状态:
(1)继承前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继承前,共同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遗产价值进行清算,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2) 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共同继承人可以先就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进行分割承担,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共同分割承担债务属于继承人内部约定,同时需明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对合同中债权债务的继承不是对合同本身的继承
民事合同的成立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继承只是对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的继承,而并非对合同本身的继承,也就是说,除了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以外,继承人不能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当然地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为依据我国《继承法》,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只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责,如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继承人也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为被继承人完全清偿。这就是继承合同的债权债务与继承合同本身的最主要的区别。如甲生前与人订立了一份一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在付款前死亡,其子乙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为五千元,则乙只须付五千元即可。但如乙继承的是合同本身,则乙必须完全给付对方贷款一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合同不仅本身不能继承,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移。这一般是人身专属性很强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也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该合同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因此委托人一般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死亡,该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原委托合同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则其继承人有权向委托人要求相应的报酬。再如出版合同和表演合同,依照这些合同,作者或表演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作品或亲自完成表演。如果作者或表演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前死亡,出版合同或演出合同关系便随之消灭,其继承人并不承担完成作品或完成表演的义务。
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
国家债务继承该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际法原则,其执行也不得危及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平衡。
应答时间:2021-12-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