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规定,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应当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根据《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是被继承人绝大部分遗产的所在地。
二、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即继承纠纷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如无特殊情况,最长保护期限不超过20年。